新建居住小区配电房不可以设置在负一层以下,3年内完成全部既有居住小区地下配电设施防涝迁移改造或防涝加固……近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逐渐增强城市电网应对严重洪涝灾害能力,保障自然灾害情况下居民基本生活用电需求和重要用户安全可靠供电。
“按照‘安全可靠、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原则,我省将快速推进城市电力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有关负责人说,力争3年内完成全部既有居住小区、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防涝迁移改造或防涝加固,基本建成“坚强统一电网联络支撑、本地保障电源分区平衡、自备应急电源承担兜底、应急移动电源作为补充”的四级防御体系,切实提高我省电网防灾抗灾和应急保障能力。
对新建居住小区,提升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配电房需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且不可以设置在负一层以下;提升专用负荷用电设施应急能力,保证受灾时迅速恢复供电;加强配电设施方案审查,在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基础上,努力达到配电设施与小区环境和谐统一。
对既有居住小区,地下配电设施防涝迁移改造或防涝加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配电设施安全排查,限期对地下开关站、配电房进行防涝迁移改造或防涝加固。比如,具备迁移条件的地下公用供电设备和电梯、供水设施等专用负荷用电设施,应全部迁移至地面层。
加强重要用户高可靠性供电能力建设,确保应急发电设备“应配尽配、配而能用”。提升配电设施防涝标准,电梯、供水设施等重要负荷的用电设施,应设置在地面层且易接入移动发电装置的位置,并设置应急用电集中接口,保证受灾时迅速恢复供电。
保障电力设施防洪站址需求。市、县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设计时,预留符合电力安全运行标准的站址用地,优先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段,确保满足防洪防涝要求;无法避开蓄滞洪区的输变电设施,按照不低于历史最高水位确定防涝标准;将变电站纳入城市重要防汛设施管理范围,满足变电站排涝需求;供电企业积极利用城市地下管廊铺设供电线路。(记者 宋敏)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我省遭遇极端强降雨,城市电力设施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布置在城市低洼地区、地下室的电力设施因水害避险断电,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增强城市电力设施应对严重洪涝灾害能力,在自然灾害情况下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电需求,确保重要用户供电安全可靠,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安全可靠、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原则,快速推进城市电力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提升新建居住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推进既有居住小区地下配电设施防涝迁移改造或防涝加固,规范居住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模式,加强重要用户高可靠性供电能力建设,力争3年内完成全部既有居住小区、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防涝迁移改造或防涝加固,基本建成“坚强统一电网联络支撑、本地保障电源分区平衡、自备应急电源承担兜底、应急移动电源作为补充”的四级防御体系,切实提高我省电网防灾抗灾和应急保障能力。
1.合理规划配电设施位置。新建居住小区室外地面标高低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或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其开关站、配电房应设置在地面层,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配电房的房门应设置挡水门槛,电缆管沟应增设防止涝水倒灌设施。确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在地上的,征求城市防汛主管部门意见后可设置在地下,但不可以设置在负一层以下。
2.提升专用负荷用电设施应急能力。新建居住小区的电梯、供水设施、地下室常设抽水设备、应急照明、消控中心等专用负荷的用电设施,应设置在地面层且易接入移动发电装置的位置,并设置应急用电集中接口,保证受灾时迅速恢复供电。
3.加强配电设施方案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居住用地设计条件时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电设施有关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联合审查时联合供电企业同步开展业务审查。建筑设计企业要加强与供电企业沟通对接,认真吸取供电企业对配电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的指导意见,积极采取环境友好措施,在保障安全可靠供电的基础上努力达到配电设施与小区环境和谐统一。
1.开展配电设施安全排查。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既有居住小区地下开关站、配电房做全面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按照“一小区一方案”原则,制定详细改造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对地下开关站、配电房进行防涝迁移改造或防涝加固。
2.有序完成地下配电设施迁移改造。具备迁移用地条件的既有居住小区地下开关站、配电房等公用供电设备,以及电梯、供水设施、地下室常设抽水设备、应急照明、消控中心等专用负荷的用电设施,应全部迁移至地面层。迁移改造新建的配电房在间距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规划指标可适当放宽,不占用容积率、绿地率指标。迁移改造新建的开关站、配电房的位置,由县级政府明确牵头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组织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3.全面实施地下配电设施防涝加固。对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迁移至地面层的地下开关站、配电房可设置在地下,但不可以设置在负一层以下。要按照防涝标准采取防止涝水倒灌措施、设置封堵装置等做加固改造。电缆管沟应增设防止涝水倒灌设施,并做好相关设施的隐患治理和消缺改造工作。同时,应在地面层设置电梯、供水设施、地下室常设抽水设备、应急照明、消控中心等专用负荷应急用电集中接口,并配备足够的沙袋、防水坝、防水门等装备。
4.妥善解决配电设施改造费用。既有居住小区地下配电设施迁移改造的电气部分费用,按照“谁产权、谁负责”的原则,由原产权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市、县级政府可对电网灾后重建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对没有产权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由当地政府利用救灾资金等开展小区配电设施改造。既有居住小区地下配电设施迁移改造土建部分费用经业主同意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有条件的市、县级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向业主筹措;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向业主筹措。
1.严格执行配电设施建设管理程序。新建居住小区配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配电设施由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建设程序、有关标准自行组织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2.明确配电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已移交给供电企业的居住小区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未移交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已委托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配电设施,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管理维护责任。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居住小区配电设施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移交的资产列为供电企业有效资产。
3.落实配电设施安全防汛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居住小区配电房开展日常检查特别是汛前检查,落实防汛工作责任;督促各责任主体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预案演练。各地要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将居住小区配电房列入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城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和所在地供电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
1.排查重要用户高可靠性供电建设情况。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本辖区内重要用户高可靠性供电建设情况做排查,督促重要用户落实《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要求和发电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主体责任,配足本单位保安负荷需要的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发电设备“应配尽配、配而能用”;落实防涝工作责任,督促各重要用户制定防涝应急预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预案演练。
2.提升配电设施防涝标准。重要用户主要配电设施、应急备用电源应设置在地面层,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或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电梯、供水设施、地下室常设抽水设备、应急照明、消控中心等重要负荷的用电设施,应设置在地面层且易接入移动发电装置的位置,并设置应急用电集中接口,保证受灾时迅速恢复供电。独立双电源中一路电源宜采用架空线路方案。
(五)保障电力设施防洪站址需求。市、县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设计时,要合理的安排变电站、电力廊道等电力设施布局,预留符合电力安全运行标准的站址用地,优先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段,确保满足防洪防涝要求。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的站址须避开蓄滞洪区(包括行洪区、分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110—35千伏变电站的站址应尽量避开蓄滞洪区;无法避开蓄滞洪区的输变电设施,应按照不低于历史最高水位确定防涝标准。将变电站纳入城市重要防汛设施管理范围,在确定城市发展、道路改造等设计的具体方案前同步完善市政防洪排涝设施,满足变电站排涝需求。供电企业要积极利用城市地下管廊铺设供电线路。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积极地推进既有居住小区地下配电设施防涝迁移改造和加固改造,持续推进重要用户高可靠性供电设施建设。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新建居住小区和重要用户的配电设施建设严格落实新标准新要求,推进电力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
(二)加强协调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灾后电网重建项目涉及的项目核准、规划许可、道路开挖、用地用林审批等工作,应开辟“绿色”通道,加强要素保障,确保电网重建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修订完善我省电力设施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等,指导规范电力设施恢复重建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协作配合,加强变电站、配电房、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具有邻避效应设施的公示工作,消除公众对配电设施产生环境影响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