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 55030-2022《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防水通用规范”)实施即将届满一年,然而围绕它的争议却未曾平息,近日一篇《住建部发布和实施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涉嫌行政垄断的分析报告》的文章(以下简称《分析报告》一文)的出现,让这一风波再起涟漪。
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已经实施将近一年、被称为“最严防水新规”的全制国家标准如此不受待见?是标准自身存在重大缺陷还是个中涉及种种利益冲突?在这种背景下防水通用规范将走向何方?……本文试图通过对防水通用规范出台过程的重新梳理,去找寻这样一些问题的答案。
防水通用规范的编制,最早可追溯到2019年1月28日,其被列入编制计划并于2月15日开始第一轮征求意见。在第一轮征求意见后,住建部组织工程规范编制组,对反馈的意见和修改意见进行了分析和处理,并于2019年8月30日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再次征求城乡给水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意见的函》,将修改完善后的40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再次征求意见。
到这里为止,防水通用规范的编制工作还在按部就班地进行当中。直至2021年8月至9月,防水通用规范宣告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审查,问题才浮出水面——2021年9月2日,15家防水企业联名发出《关于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审查建议》(以下简称“审查建议”),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反映编制中的防水通用规范涉嫌排除和限制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
这份审查建议列出防水通用规范中要求“外设防水层应至少选择一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在表4.4.1-1和表4.4.1-2中仅列出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在表4.5.1和表4.6.1中仅列出防水砂浆等3个地方有一定的问题,认为第一处规定应删除,后两处应增加或修改为水泥基防水材料,以规避在后续施行过程中也许会出现的风险。
“综上所述,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对全制规范《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之间的竞争的影响,待审查满足公平竞争要求后再发布。”审查建议这样建议道,下附15家防水企业的名称并一一加盖公章。
这份审查建议引起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的关注,后者于2021年9月24日反馈称已致电住建部标定司介入调查。
但事情并没有因此画上完美的句号。在接下的半年多时间里,关于防水通用规范的争议仍在坊间发酵,慢慢的变多的“防水人”加入到这场讨论当中。
2022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致函住建部办公厅签发“竞争关注函”,明确要求对防水通用规范进行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7月29日,住建部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由协会指派防水防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主持的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查防水通用规范,住建部派员参会。
但不曾想这次会议的举行反而引发更大的风波,并扩大了社会的关注度。2022年8月1日,中国绿发会融媒平台发表文章“《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报批稿)竞遭暗箱操作,合规吗?”公开质疑7月29日召开的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会存在猫腻:
为了摸清评审专家的意见,开会前设置了评审专家意见事前摸底投票环节,投票结果为9位评审专家的反对与赞成票数分别为6比3(按原定会议规则,6人及以上反对即废止重新制定防水通用规范)的情况下,委托方以个别评审专家有倾向性为理由撤换了1名评审专家并指派5名专家重新组成13人评审专家,另外开会前多名评审防水专家受到规范编制组成员电话骚扰游说的评估程序合法性和结论有效性。最终会议顺利通过了防水通用规范的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会议结论仅有两位法律专家正副组长签字,评估审查结论:没有明显不必要排除和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的内容。
这次风波并未能起到实际性的作用。2022年9月5日,住建部标定司致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表示其已经就防水通用规范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并于9月12日将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正式致函反垄断局。仅仅半个月后,2022年9月27日住建部就匆匆发布(发文)《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然而很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于2022年9月29日再次致函住建部办公厅,回复其就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结果的意见和建议:(1)扎实开展公平竞争的自我审查,落实自我审查的主体责任;(2)慎重选择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机构;(3)积极与反映企业沟通。
2022年10月10日,住建部再次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指派其下设防水防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以非正式的形式致电先前参与第三方公平竞争评估工作的部分专家,再次询问征求其有关防水通用规范的意见,共收集相关意见近20条。10月12日,防水防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将收集的意见上报住建部标定司,然而,住建部并未就此做出任何回应。
2022年10月24日,住建部公告发布《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批准其为全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随着防水通用规范的实施,《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10个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的55条(款)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由于防水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完全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法律法规与该规范不一致的,都必须以该规范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因此该规范的颁布实施必将对行业的发展持续产生影响。
“现在防水通则这个设防标准,先不提外围护结构部分的高要求,就连室内墙面和地面都要无差别设一道防水,真的不知道是有多少利益在里面。”一名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在网络上这样说道。
《分析报告》一文中,将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所涉程序瑕疵一一指出,认为无论是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审查会议召开流程的规范性及其作用、审查内容与审查结论的连贯性等都有一定的问题;强调防水通用规范含有排除和限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内容,发布和实施防水通用规范构成行政垄断的要件,势必打断刚性防水企业自主创新进程、弱化柔性防水企业创新动机,且大幅度的提高工程建设价格,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最终损害我国防水行业的创新发展。
或许是由于遭到业内持续不断的争议,又或者是意识到防水通用规范存在很明显的问题可能带来严重的影响,在实施半年时间以后,住建部标定司便发布《关于启动建筑与市政防水通用规范修订前期工作的函》,启动标准修订工作。
这种国家强制标准实施未满一年便启动修订工作的做法十分罕见。住建部标定司在发函中表示,《建筑与市政防水通用规范》发布前后,得到行业和社会普遍关注,对于一些企业和行业协会提出的问题,多次组织专家进行交流研讨,为不断的提高标准水平,强化全制性工程规范的底线要求,请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尽快启动规范修订前期工作,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具体负责同志。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加强指导与服务,系统收集标准实施情况,及时组织编制组及有关行业专家对察觉缺陷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适时组织修订。
对于这一“亡羊补牢”的做法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得到了企业层面的欢迎。《分析报告》一文还给出了有关防水通用规范可能的救济措施:
1、将全制性的防水通用规范由全制性国家标准变更为条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
(1)将防水通用规范变更为条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具体条款,如防水通用规范第4章,排除在强制性适用的范围之外。
2、在不改变防水通用规范全制性国家标准性质的基础上,对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具体条款进行修改。
(1)4.2.1条及表4.2.1,建议删除“外设防水层”的“外设”定语;脚注“水泥基防水材料指防水砂浆、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材料”中增加“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剂”;删除“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不应该少于1道”的要求,或改为“任选”。
(2)4.3.1条及表4.3.1,建议删除“外设防水层”的“外设”定语;脚注“水泥基防水材料指防水砂浆、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材料”中增加“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剂”;删除“塑料防水板或预铺反粘高分子防水卷材不应该少于1道”的要求,或改为“任选”。
(3)4.4.1-1、2条及表4.2.1-1、2,脚注“水泥基防水材料指防水砂浆、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材料”中增加“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剂”;删除“卷材防水层不应该少于1道”的要求,或改为“任选”。
(4)4.5.1-1条,建议删除“当采用2道防水时,应设置一道防水砂浆、及一道防水涂料或其他防水材料”的要求,或改为“防水层所用材料任选”。
(5)4.7.3.1条,建议删除“防水层应选用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的要求,或改为“防水层所用材料任选”。
(6)4.6.1条及表4.6.1,增加前述脚注;删除“防水涂料或防水卷材不应少于1道”的要求,或改为“任选”。
然而如今又一个半年过去了,有关防水通用规范的修订工作并未见实际启动。对于防水人来说,还需要等待多久才能看到一个结果——且不论这个结果能否结束这场已经延绵了2年半时间的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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