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屋顶综合改造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屋顶综合改造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市中心城区建筑屋顶综合改造,提升城市“第五立面”功能及风貌,助推城市能级全方面提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屋顶综合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1年12月27日,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书面形式反馈。地址:遂宁市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厦1103室;邮政编码:629000;联系电线。
为贯彻习对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关于筑“三城”兴“三都”、加速升腾“成渝之星”的重要部署,推动市中心城区建筑屋顶综合改造,提升城市“第五立面”功能及风貌,助推城市能级全方面提升,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第五立面设计导则》(以下简称《设计导则》)和《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第五立面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相关规范,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公园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建立建筑屋顶“分区+分级+分类”三级管控体系,实施建筑屋顶的净化、序化、绿化、美化、坡化等“五化”综合改造,打造风貌分区、屋景相融、整洁有序、格局清晰、安全美观、长效管理的建筑屋顶,塑造良好空间秩序、提升遂宁城市风貌。到2022年6月,完成试点示范片区建筑屋顶改造,改造效果初步显现;在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基础上,稳步有序推进市中心城区符合改造条件的建筑屋顶综合改造。
(一)政府引导、居民自治。按照“政府引导、居民自治、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保障安全”原则,坚持“先自治后改造”,充分征求居民意愿,健全居民自治机制,引导各方参与建筑屋顶改造,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二)属地管理、分级管控。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是建筑屋顶改造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充分挖掘城市特性,进行分区、分级、分类控制引导,实施分片改造,形成整体风貌协调统一的城市“第五立面”。
(三)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优化改造顺序,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做“高大上”,宜绿则绿、宜遮则遮、宜改则改,重点解决漏水、隔热、乱搭乱建、安全风险隐患、破损严重、风貌杂乱、绿化美化等居民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不断的提高城市品质。
(四)安全美观、绿色低碳。综合考虑建筑年限、建筑结构等问题,准确评估建筑屋顶改造安全可行性,注重建筑屋顶改造整体协调性和美观性。践行绿色建筑发展理念,把绿色节能、节约世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思想贯彻到改造全过程,优先选用新型节能环保改造材料。
市中心城区(船山区、安居区、市直园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屋顶,以高度40米以下的建筑屋顶为改造重点,优先改造低矮处和重点眺望区、重要视廊、重点片区等核心区域的建筑屋顶。改造对象包括已建、在建的建筑,其中,在建建筑项目和已过规建筑项目应追加屋顶改造内容。拟征收或拟纳入棚户区改造、整体的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的建筑,不作为本次改造对象。
(一)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居住建筑。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居住建筑,应将屋顶改造纳入必改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前期未将屋顶纳入改造的老旧小区,要依据建筑真实的情况和群众意愿追加建筑屋顶改造项目。
(二)办公、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应按照《设计导则》《技术指南》,积极主动开展建筑屋顶改造工作,做到应改尽改。
(三)其他居住建筑。积极引导和督促未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其他居住建筑按照《设计导则》《技术指南》实施屋顶改造,做到因地制宜实施改造。引导、鼓励自建房自主实施改造。
(一)在遵循《设计导则》《技术指南》确定的总体风貌分区、总体色彩引导、技术标准等有关要求的前提下,首先完成屋顶净化、序化,在此基础上,结合建筑实际,选择绿化、坡化、美化中的1种或多种方式实施改造,确保改造成片见效。
净化:拆除各类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如建筑屋顶私自搭建的生产生活设施、不宜设置的牌匾标识;开展屋顶彩钢棚整治,依法实施拆除;整治屋顶漏水;清理、冲洗屋面,消除屋面杂物。
序化:对太阳能热水器、信号塔、空调主机、冷却设备等确有使用功能需要的屋顶设施及物品进行归类、有序摆放;对破损建筑屋顶进行防漏处理、隔热板修补等。
绿化:在符合建筑规范、满足建筑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分别采取了基础绿化(利用草坪、地被植物、藤蔓灌木等对屋顶进行覆绿)、园林绿化(在基础绿化上增设花卉花盆、造型植物、景观小品、水池假山、休闲桌椅等,建成屋顶花园),“因顶制宜”进行建筑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占屋顶面积比例不低于30%。
美化:对公共建筑中不上人屋顶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上人屋顶,以及不具备“平改坡”条件的建筑屋顶和部分存留的彩钢板屋顶,按照城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控,采取喷刷涂料、彩绘、更换屋顶材料、铺设人工草坪等方法对建筑屋顶进行美化处理。
坡化:对建筑结构承重符合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可因地制宜实施“平改坡”改造,改造后色彩应当与建筑物和周边建筑物整体色彩相协调,并符合消防、节能相关要求。
(二)居住建筑鼓励采用屋顶绿化与“平改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改造,兼顾隔热防漏和绿化美化需求。
(三)政府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商场、酒店、展馆、车站等公共建筑,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主要推行屋顶绿化、美化改造,建设屋顶花园。
(四)有条件的建筑改造时可选择太阳能屋顶,结合屋顶绿化、坡化设置光伏发电设施。积极鼓励、支持各类企业探索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建设。
(五)平改坡不得增加檐口高度,不得增加建筑面积,改建的坡屋顶下部空间不作为居民功能等使用,不计算建筑面积,坡度不应大于30度,且屋脊最高处距原建筑楼面板高度应小于2.2米;新修建阳光房等轻质临时建(构)筑物檐口高度不超过2.8米;严禁搭建彩钢棚、石棉瓦等影响安全和整体美观等设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12月)。各辖区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摸清辖区内建筑屋顶现状,统计待改建筑屋顶数量、居民改造意愿、改造面积、改造方式、改造资金等数据,用于制定各辖区改造计划。
(二)计划定制阶段(2022年1月)。各辖区根据调查摸底数据,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计划,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先点后面、连片改造的要求制定建筑屋顶改造2022—2024年分年度实施计划。各辖区于2022年1月底前将实施计划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试点示范阶段(2022年1月—2022年6月)。各辖区分别选择1—2个条件成熟、易见成效的区域作为市级试点示范片区,加快组织完成改造任务,重点探索建筑屋顶综合改造在统筹协调、资金筹措、项目推进、长效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
(四)全方面实施阶段(2022年7月—2024年12月)。按照改造实施计划,分类确定改造实施主体和改造方式,全方面开展改造方案制定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工程完工验收等工作,逐步呈现中心城区建筑屋顶综合改造整体效果。
(一)意愿征求。建筑屋顶改造可由业主共同或协商确定的单一业主作为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组织并且开展意愿征求,由改造建筑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实施改造。
(二)方案编制。实施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导则》《技术指南》编制建筑屋顶综合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包括设计的具体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筹集方案、长效管理机制等内容。同时,业主应签订委托书和承诺书,明确改造工程质保期到期后由业主承担维修管护责任。
(三)方案审查。改造项目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经公示后,送街道(社区)初审,再送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实施。经审查同意后的建筑设计的具体方案应同时向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人报备。
(四)组织实施。实施主体按照施工许可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并抄送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审批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施工监管。物业服务人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屋顶综合改造的日常巡查和监督;街道(社区)负责做好辖区建筑屋顶综合改造的日常管理;辖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已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质量安全行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巡查,及时纠正、制止和查处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实施主体牵头,组织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业主代表对改造内容进行综合验收,并按要求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需将项目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一)建立“谁受益、谁出资”资金筹集机制。1.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建筑,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主体组织,根据《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9〕23号)要求,统筹使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实施建筑屋顶改造工作。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办公、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和出资主体,可按照“业主集资一点、向上争取一点、社会支持一点”筹集资金实施改造,政府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共建筑屋顶改造可纳入公共区域维修项目。3.其他居住建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鼓励优先由顶楼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征得相应比例业主同意后,出资并作为屋顶改造实施主体。
(二)优化改造项目审批。各辖区应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建筑屋顶综合改造方案审查、快速审批、项目验收机制。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改造建筑屋顶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改造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在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盘活存量资源充分调动积极性。屋顶改造中,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征得相应比例业主同意,同时确保房屋承重、消防等安全前提下,允许利用屋顶拆除违法建设等腾出的空间修建阳光房等轻质临时建(构)筑物,允许将非上人屋顶改为上人屋顶,其中,居住建筑修建阳光房等轻质临时建(构)筑物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35%,公共建筑修建面积不超过20%。修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不确权登记,因改造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修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本身价值,在后期房屋征收、拆迁、拆除等活动中,改造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实施人均不得主张赔偿、补偿权利。实施主体可优先使用屋顶或屋顶建(构)筑物。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中心城区建筑屋顶综合改造工作由市委分管领导牵头,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压实市直部门及各辖区责任。各辖区要相应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和街道责任,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屋顶改造和基层治理,强力推进改造。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向单位印发通知、在小区楼栋张贴通告、进街入户宣讲等方式,全面深入动员市中心城区所有单位、家庭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建筑屋顶改造工作,加大对试点示范、优秀案例的宣传力度,对比改造前后变化,激发广大群众改造愿望,营造建筑屋顶改造的浓厚舆论氛围和强大工作合力。
(三)严格督查督办。建立市中心城区建筑屋顶综合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调度机制,将建筑屋顶改造作为“城市能级全面提升”的重要内容,纳入各辖区和市直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效问责,确保各责任单位履职尽责、高效推进。
(四)实施严格管控。坚持“减存量与遏增量”并重,对改造范围内的建筑屋顶改建、新建活动实施严格管控,坚决防止未经审批实施改造,严厉打击建筑屋顶擅自修建建(构)筑物行为。将改造范围内新建项目纳入规划管控,新建建筑屋顶在项目整体设计的具体方案中必须独立成章,并附设计平面及效果图,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从源头上把控建筑屋顶风貌。
(五)抓好长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建立长效机制,明确改造工程质保期到期后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引导业主成立自治组织,做好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将改造后的建筑屋顶纳入建筑整体管理范围,确保一次改造、长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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